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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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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09: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我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将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二、主要任务

          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市房产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等信息。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审批结果信息、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3.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4.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资格审查结果(被拒绝申请人不合格原因)、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6.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主要公开市级药品、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和公告、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结果、产品报价、市级入围结果、信息变更、备案采购、短缺询价等信息,根据授权发布的积分考核信息,市级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通报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目录管理。

          各区、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配置各环节,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制定本市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强化目录动态管理。除意见已明确的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领域外,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要按照“应公开必公开”的原则,及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并对其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实施公共资源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要求,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骗取公共资源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负面清单,将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黑名单”,并纳入联合奖惩系统,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各行政监督部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相关失信信息的公开,并实时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通共享。(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办、市信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公开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依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中国·南京”网站开设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除在各指定媒介发布外,应当同步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信息获取方式。

          各部门、各交易主体可利用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五)优化平台体系。

          充分利用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确保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推送,实现信息一次录入、一次核验、一网汇集,做到数据同源,信息同步。(牵头单位: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六)推进数据共享。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数据共享功能,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用信息要及时交互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江苏南京)网站”予以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开通行政监督通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政监督平台等政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探索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七)强化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依法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和公示等信息,其核验和发布时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办、市信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各区政府办公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情况等。市、区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经验做法、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办)

          (三)做好考核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