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920/2022-111265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1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规划资源规〔2022〕2号 | 关 键 词: | ;轨道交通车辆;轨道交通;开发区域;基地;车辆基地;规划;城市设计;室外地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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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规划资源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轨道交通发展,进一步规范南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9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南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高品质开展我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1〕3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12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周边规划用地进行综合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板地,是指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
本办法所称上盖地坪,是指板地上方能够承载荷载,满足人员疏散、承担建筑主要出入口等要求的覆土室外地坪,也是上盖综合开发建筑的室外地坪。
第四条 在确保轨道交通功能需求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开发应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功能优化改善和环境景观品质提升。车辆基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地规划、轨道交通场站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车辆基地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车辆基地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科学划定核心区及特定意图区范围并明确同步开发区四至边界。
第五条 综合开发应对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周边土地实施立体开发,可以复合设置住宅、商业、办公、研发等功能。上盖地坪上允许布置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但需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并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不得布置医院、大型剧场、大型体育场馆等对公共安全、交通紧急疏散有较高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针对综合开发项目的特点,一般采用多标高分层形式,分为轨道交通设施层和上盖综合开发层,通过不同的设计高程实现用地性质的分层切分。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城市设计方案分层编制,分层明确轨道交通设施层和上盖综合开发层的竖向标高、规划指标与控制要求。上盖开发区域与落地开发区域在用地性质相同且相连时,可综合计算平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车辆基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绿地率指标。建筑退让的具体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图则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应同步进行综合开发项目交通专项规划研究,重点研究综合开发项目的道路系统容量、垂直交通组织、机动车和慢行交通、各类停车设施、换乘设施布局、匝道设置等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并将相关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针对综合开发的特殊性,结合片区《海绵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
第八条 涉及综合开发的地块应根据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分层出具轨道交通设施层和上盖综合开发层的规划条件并附城市设计图则。
第九条 上盖地坪如因车辆基地特殊工艺需求无法采用统一的标高,室外地坪标高可分段计算。
第十条 计算建筑高度时,采用的室外地坪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并以该值为基准,控制上盖开发区域建筑间距等。
第十一条 设置于上盖地坪与板地之间的夹层或设置于地面且作为遮挡大库侧壁的建筑空间,可视作上盖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不计算建筑密度。其中,按照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的配套停车库,不计算容积率;超出按照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的配套停车库或设置其他功能的建筑空间需计算容积率。单独为上盖开发区域服务使用的匝道、垂直交通核等交通配套设施不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 综合开发的板地及上盖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以其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在满足消防、市政管线、建筑结构、交通通行、城市设计等控制性要求的前提下,衔接上盖开发区域与落地开发区域的匝道、垂直交通核等交通设施和管线管井市政配套设施退让距离可酌情减少,但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如需占用车辆基地或城市绿地的,应分别征得轨道交通、绿化园林局等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种植于上盖地坪的绿化面积可100%计入上盖建筑的绿地率指标,并应符合以下要求:种植绿化的上盖地坪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6米,其中覆土深度达到1.5米及以上的绿化面积应不小于上盖地坪绿化总面积的30%。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ghj.zqjszr.com/njsgtzyj/202211/t20221111_3751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