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3-19138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府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成日期: | 2023-02-24 |
生效日期: | 2023-02-24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政办发〔2023〕11号 | 关 键 词: | 生态空间;监督管理;考核办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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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监管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是指国家和省批复同意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特殊物种保护区。
第三条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坚持属地保护与分级管理、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保护工作。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是各有关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保护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各保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日常监管、保护区域的优化调整、新建项目的有限人为活动论证等牵头工作。各保护责任主体应制定本辖区内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负责钟山风景名胜区、雨花台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日常巡查、项目审核和优化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具体开展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全域的常规监督管理,参与新建项目的有限人为活动论证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监督和考核工作,具体包括:
(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二)会同规划资源、绿化园林、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人类活动情况进行卫星遥感监测,不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三)拟定和完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
(四)统一组织对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开展保护实效评估和考核,并反馈评估考核结果;
(五)统一组织市级部门、各保护责任主体接受国家、省有关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划定调整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会同绿化园林、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
(二)对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进行划定和优化调整,发生调整的区域以国家或省正式批复的调整方案为准,同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落实信息共享;
(三)会同生态环境、绿化园林、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保护责任主体落实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勘界定标,根据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范围和界线,设置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标识牌和边界标志,并向社会公开;
(四)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疑点项目范围与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比对核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日常监督和考核,细化各有关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执行,做好优化调整、有限人为活动论证的技术指导和审核。具体分工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绿化园林局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重要渔业水域、特殊物种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辖区内每块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单位承担日常巡查、维护及问题整改等任务。
第八条 市、区两级应建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疑点、难点问题。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第九条 监管内容包括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侵占、破坏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土地,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移动和破坏生态保护设施等行为。
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部署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年会同绿化园林、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采用遥感监测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人类活动监测;对监测发现的问题、交办的疑点问题及公众举报线索,由各保护责任主体进行具体核实和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向各保护责任主体、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发现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督促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保护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
各保护责任主体组织日常管理单位编制整改方案,日常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各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大调度、通报等工作力度,督促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问题整改加强督促,做好指导。
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的整改,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整改任务完成后,日常管理单位开展自查自验。具备验收条件后,日常管理单位制作销号台账并报保护责任主体核定。保护责任主体召开销号验收会议,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通过听取汇报、查验台账资料、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对申请验收销号整改任务的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核实,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监督管理评估对象为各保护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管的评估内容包括:
(一)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
(二)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控措施;
(三)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保护成效;
(四)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工作突出亮点,包括扩大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保护面积、提升管护级别,开展保护优秀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推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十六条 市级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监督管理评估考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区级自评。每年1月底前,各保护责任主体总结上年度所辖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护成效、突出业绩等情况,形成自评材料,上报市政府。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自评表和工作台账材料。
(二)市级台账复核。每年2月开始,各参与考核的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分工,对各保护责任主体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意见统一交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三)市级现场抽查。每年2月开始,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参与考核的市级有关部门对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抽查意见统一交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四)综合评定。每年3月开始,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各参与考核的市级有关部门的复核意见和现场抽查意见,形成综合评定结果。
第十七条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保护责任主体通报,同时作为当年度市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测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4〕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