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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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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公积金付首付,我市公布实施细则 新房二手房均可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发布时间:2023-02-28 09:31 来源:南京日报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南京实施细则来了。昨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均可提取公积金付首付,额度最高不超过首付款金额;需到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资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卖方账户。《细则》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细则》,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职工需要与开发企业或者卖家签订协议,双方认可使用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这是申请办理该业务的前提条件。

          对预售商品房,提取的资金将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提取的资金将直接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细则》规定,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公积金付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提取审核登记。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发生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将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该业务所需的承诺书、委托书可至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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